肖俊生前照片
縣綜治辦不認定見義勇為的決定
  文/片 本報記者 梁越
  近日,一份《關於不確認肖俊見義勇為的決定》送達至肖俊母親手裡,她15歲的兒子在澄波湖游玩時因救助同學而溺亡。申請見義勇為近半年無果。濟陽縣綜治辦相關負責人稱,肖俊與同學相約游玩在先,救人屬於特定義務,不屬於見義勇為行為。
  兒子溺亡15天,才知是為救同學
  近日,記者來到肖俊的家中,母親楊女士隨即拿出兒子生前的照片。“你看,這是兒子出事前幾天,帶他回老家我們娘倆拍的。”楊女士開始哽咽地說,當時自己還比較愛打扮,自從兒子走後天天以淚洗面,“我一下子老了10歲。”
  2013年8月26日下午,肖俊和同學王明(化名)、李建(化名)相約去澄波湖游泳。“兒子2點多出的家門,5點多就接到派出所電話稱兒子出事了,感覺天都塌下來了。”楊女士說,等家人趕到醫院時,兒子搶救無效,已經死亡。
  經濟北開發區派出所對兩名同學的詢問,稱肖俊的死亡為正常溺亡。“我兒子1.75米的個頭,也會游泳,怎麼會溺亡呢?”楊女士說,12天后自己帶著疑問找到王明,其稱當時三人一起游泳,肖俊掉入深水區,王明和李建救助結果沒成功。
  15天后楊女士又找到李建,這才得知真相:三人在澄波湖玩水,李建上岸玩手機,王明和肖俊在水中漫步。突然王明在水中嗆了一下,滑入深水處。肖俊馬上喊李建過來營救,待李建走進澄波湖後肖俊將王明的手遞給他,並稱自己暫時沒事,先將王明拉上岸。再回頭找肖俊時已不見人影。
  奔波近半年,申請見義勇為無果
  2013年10月11日,濟北開發區派出所出具了《關於肖俊溺水死亡事件的情況說明》,肖俊系在對王明實施救助的過程中不幸溺水死亡。
  在得知兒子死亡的真相後,楊女士一直覺得兒子的死很偉大,要為兒子申請見義勇為獎項。2013年11月19日,楊女士便將整理好的資料提交至濟陽縣綜治辦,之後回家等消息。
  2014年1月9日,濟陽縣綜治辦相關負責人根據濟南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意見,給予了楊女士肖俊的行為不確認是見義勇為的答覆。同時告知楊女士,按照《山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的規定,可以向上級機構再遞交確認申請書。
  1月12日,楊女士又重新寫了一份申請書,遞交至濟陽縣綜治辦。濟陽縣綜治辦隨即將申請材料代交至濟南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直到4月14日,無回覆意見。”楊女士說。
  “隨後我便撥通濟南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電話。”楊女士說,濟南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稱,2月20日已將信息反饋給濟陽縣綜治辦,缺少一份濟陽縣公安局的證明材料。4月22日,楊女士將所有材料補齊。5月12日,濟陽縣綜治辦出具《關於不確認肖俊見義勇為的決定》。
  “對於該決定我不認可。”楊女士說,並未在決定文件上簽字,也未在收到該書面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見義勇為確認機構申請再次確認。至今,見義勇為申請結果仍不確定。
  縣綜治辦稱:前行為帶來後義務
  近日,記者從濟陽縣綜治辦瞭解到,肖俊出事後,濟北開發區派出所很快出了情況說明。在接到肖俊父母的見義勇為申請後,工作人員開始對事件進行走訪,並於2014年5月7日在濟南軍休大廈會議室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見義勇為的前提是見義勇為者不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特定義務(《山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第二條)。只有排除了法定職責或特定義務的行為才屬於見義勇為行為。
  根據濟陽縣綜治辦調查,得出三人系相約游玩,具有明顯前行為帶來後特定義務特征。即相約游玩在前,救人屬於特定義務,肖俊的行為不屬於見義勇為行為。
  相關負責人稱,“8·26”溺水事件客觀來看,自始至終與孩子們戲水過程中的盲目性和衝動性直接聯繫。三名學生對涉險水域水下具體環境不熟悉,對戲水過程中的潛在巨大危險性缺乏基本的認知,最終發生不幸事件。
(原標題:救游玩同伴溺亡不算見義勇為?)
(編輯: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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