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通訊員 劉韜) 近日,由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一案獲永定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今年7月30日7時許,被告人王某駕駛一輛無牌無證的摩托車行駛至永定城區某路段,恰逢交警正在此地執行公務,交警指示王某靠邊停車後向其出示證件,並要求王某出示駕駛證、行駛證,王某拒不配合,在交警示意其下車時,竟打開摩托車油箱,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後迅速跑開,所幸摩托車並未爆炸造成人員傷亡。後公安機關將被告人王某抓獲。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kbvzcfrg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